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静检二部刑诉〔2020〕262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31987********,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及现住址为天津市静海区**镇**里**排**号。2020年8月3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1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执行。2020年10月16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日14时许,在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公安东里,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民警在处置一起警情时,遭到被告人王某某的殴打、辱骂,阻碍了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当日,民警将被告人王某某传唤至公安机关,其如实供述了妨害公务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光贺
检察官助理 马 凯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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