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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妨害公务案)_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20〕65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51983********,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安徽省阜南县人,住阜南县**镇**村**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7月21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9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1日,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车辆在临泉县**道上与一辆货车相撞。临泉县公安局**派出所接报警后,由民警张某某、陈某甲带领辅警陈某乙出警至现场,并将王某某口头传唤至**派出所办案区接受询问。询问结束后,民警让王某某在询问笔录上签字。王某某在询问材料上随意勾画,并将办公桌上的联想牌打字复印一体机损毁。民警在上前控制王某某时,王某某对民警进行踢踹。经临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毁的联想牌打字复印一体机价值为1474元;经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王某某患有******,对于妨碍公务行为的实质性辨认能力存在,控制能力明显削弱,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案发后,王某某赔偿**派出所同品牌同型号的打印机一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陈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临泉县价格认证中心文件、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可可

检察官助理程娜孜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住阜南县**镇**村**户。

2.卷宗和证据材料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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