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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妨害公务案)_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城检一部刑诉〔2020〕42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401197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号**号楼**单元**号,现住址德州市德城区**宿舍**号楼**单元**号,出租车司机。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19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刑事拘留,9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9月28日由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7日20时45分左右,被告人王某某酒后对出警执行公务的民警董某、王某某进行威胁、辱骂,被带到派出所后,被告人王某某对王某某、朱某某威胁、辱骂,并要强行离开,被朱某某阻拦后,用暴力手段袭击朱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监控截图等物证;2.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董某等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等。

以上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民警执法过程中,暴力阻碍民警执法,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媛媛

2020年12月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8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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