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妨害公务案)_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朔城检刑刑诉〔2020〕2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性,196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9311966********,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2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朔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4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逮捕;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朔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2月20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1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因未达成占地补偿协议而阻拦七里河三路四桥工程项目施工,在朔城公安分局民警对其进行口头传唤时其拒不配合,并手持镰刀四处挥舞,暴力阻碍民警执行公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占地补偿中未能合理表达诉求,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传唤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在归案后真诚悔罪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永东

2019年12月23日 

附:1.被告人现在其居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