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诉刑诉〔2018〕326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31979******,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暂住本市**镇**村**宿舍(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遂平县**镇**园),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8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31日3时许,东莞市公安局石排分局福隆派出所民警龚某某与辅警黄某某在本市**镇**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宿舍处置一宗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醉酒闹事并且与同厂员工任敏(已行政处罚)发生轻微打架的警情过程中,民警龚某某到场并向被告人王某某表明身份后,对其依法进行口头传唤,王某某仍然处于酒醉状态拒不服从民警的执法行为,民警龚某某对王某某变更为强制传唤措施,在传唤过程中,王某某暴力拒捕并把民警龚某某左手手部咬伤(经鉴定,民警龚某某所受伤势为轻微伤)。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18年8月31日11时许被传唤至石排分局福隆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鉴定意见,执法记录仪等视听资料,证人龚某某(民警)、罗某某、于某某、何某某等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法,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冠明
2018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两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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