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4281989********,哈尼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乡**村委**组**号。2019年11月2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日00时30分许,大观楼派出所民警张某某、辅警曾某某、辅警张某某着便装到西山区**街**路巷子内增援抓捕吸毒嫌疑人,在停车期间看见被告人王某某正在观察他们并且在打电话,民警怀疑被告人王某某有可能在通风报信,就下车对其进行盘查,并向其出示了工作证,但被告人王某某极不配合,还抢了张某某执法的警务通、辱骂民警、并出手打了曾某某左侧眼眶一拳,经鉴定,曾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及辩解;3、证人王某乙、杨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5、伤情鉴定及门诊病历;6、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6、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彦伲
2020年2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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