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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妨害公务案)_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一部刑诉〔2019〕14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061989********,汉族,大学文化,湖北广电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武昌区**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1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执行。2019年9月1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执行,现取保候审于武汉市武昌区**路**号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某,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自2019年9月29日起至2019年10月13日止)。2019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2日20时始,本市武昌区交通大队按照统一安排部署,民警、辅警共计8人依法在中南二路排查机动车开展酒驾整治工作。当晚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鄂A****F白色奔驰牌汽车沿着中南二路往中南路方向行驶,为逃避前方路口酒驾临检,被告人王某某准备原地掉头逃离,被参与临检的辅警张某及叶某某发现并上前制止,被告人王某某拒不接受检查并继续原地掉头逆向沿中南二路往民主路方向逃离,期间将上前制止的辅警张某撞倒在地致其受伤,同时在中南二路将一辆正常行驶的车牌号鄂A****3出租车左后轮胎及叶子板撞凹陷,在民主路又将一辆正常行使的车牌号鄂A****5出租车车头右侧大灯、右叶子板、保险杠等车身部位撞损。经湖北天佑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辅警张某人体损伤程度属轻微伤。经武汉荆楚法医司法鉴定所血液乙醇检测,被告人王某某血样中未检测出乙醇成份。

同年6月13日,被告人王某某前往中南路派出所投案。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家属已赔付辅警张某医疗费人民币5万元,并赔付了鄂A****3鄂A****5出租车司机全部损失,出租车司机均已谅解被告人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中南路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破案经过;2.门诊病历、伤情照片、悔过书、谅解协议、转账记录凭证、单位出具的王某某表现情况说明等书证;3.证人刘某某、秦某、叶某某、杜某、王某某、周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张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法医司法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龚雪

2019年10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武汉市武昌区**路**号

2.案卷证据材料2册。

3.被害人张某(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详见卷宗材料)

4.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量刑建议书1份。

7.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8.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9.补充证据材料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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