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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妨害公务案)_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武南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61993********,汉族,初中文化,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保康县**镇**村**组,现住址同上。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退回该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2020年5月16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0时许,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民警朱某某和辅警江某某接到110出警指令,前往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武商量贩四楼富贵荣华KTV执行公务,在此过程中依法对被告人王某某进行询问。被告人王某某拒不配合民警调查,对民警进行言语侮辱,并用拳头击打被害人朱某某面部,致朱某某额头和嘴部受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出警经过、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朱某某的病历资料、朱某某及江某某的工作证件复印件、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江某某、张某某、谢某某等人的证言;3、案发现场监控视频、执法记录仪录像视频等视听资料;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卓

检察官助理程露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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