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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妨害公务案)_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港检一部刑诉〔2021〕16号

被告人王某某 ,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202811984********,汉族,初中文化,**店**,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大冶市**镇**村**号,现租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门**房。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执行。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5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无牌红色三轮摩托车途经**十字路口时,被在路口执勤的黄石港交警大队大队长许某某示意停车靠边检查,王某某为逃避检查加速冲卡,撞向许某某腿部致其倒地。经鉴定,许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情况说明、单位证明、户籍证明、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詹某甲、李某某、詹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指认笔录;6.黄石求实联合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赔偿被害人医疗费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付娟

检察官助理:徐晓康

2021年2月5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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