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一部刑诉〔2019〕94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2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现住景泰县**镇**楼**单元**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景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1日被景泰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4日,景泰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余某某、李某某等人在景泰县一条山镇荣欣加油站出租房检查时,发现在逃人员卢某某及被告人王某某在出租房内,欲将卢某某、王某某带往派出所继续调查。被告人王某某坐到卢某某驾驶的奔驰轿车内,经民警警告后卢某某、王某某仍拒不配合,并驾驶车辆强行突破民警围堵后逃离现场。
2016年4月份的一天,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区西区派出所民警周某某、房某某等四人接到景泰县公安局协查通报,被告人王某某驾驶一辆白色奔驰轿车载着卢某某行至白银市白银区针织厂附近。周某某、房某某等人至白银市白银区针织厂附近,拉住王某某驾驶的车辆进行调查,同时向王某某及卢某某、张某某表明身份并希望三人配合调查。经调查由民警周某某和宋某某将张某某带至白银区西区派出所继续调查;周某某和房某某将卢某某带至王某某驾驶的奔驰车上,在车辆后排分别坐在卢某某的两侧,徒手控制住卢某某,并要求王某某开车前往西区派出所。途中王某某听从卢某某的安排,驾车往武川方向行走。行驶过程中卢某某挣脱房某某的控制,从副驾驶位手提包中掏出一把匕首架在房某某的脖颈处威胁周某某和房某某,并让王某某停车,后周某某和房某某下车,王某某驾车载着卢某某逃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居民身份证4张、章2枚、手机4部等物证;2.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在逃人员登记表等书证;3.证人张某某、房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同案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王某某手机数据恢复的鉴定;7.辨认、搜查笔录;8.电子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钲云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涉案财物移送清单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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