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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妨害公务案)_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性,197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827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和住所地甘肃省镇原县****行政村**自然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镇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8月3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镇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7时许,镇原县公安局屯字派出所接到屯字镇太阳行政村太阳自然村村民高某某报警,称其因地界纠纷与他人发生冲突,要求处警。接警后屯字派出所副所长孙某某带领民警朱某某、马某某、张某某着警服、驾驶警车到达现场表明身份后,调查发现被告人王某某因与同村村民高某某兑换土地后,高某某在兑换的土地上修建住宅时,王某某因未得到补偿款便在高某某在建的住宅周围挖土壕予以阻挡,并将塑料水管挖断,随后民警就此事进行了现场调解,王某某对高某某赔偿1000元的调解不满意,不听公安民警劝解也不离开现场,并表示要继续挖土壕挡工。民警遂决定将其传唤至派出所进行处理,民警马某某和孙某某从左右两面控制王某某胳膊准备带上车时,王某某将民警马某某左手小拇指咬伤,致使指甲床破裂出血。随后民警遂强行将王某某带至派出所。

经镇原县屯字中心卫生院诊断,马某某所受伤情为:1、左手外伤;2、软组织损伤。经镇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某某所受损伤属轻微伤。2020年7月27日王某某赔偿马某某医药费共37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2.现场勘查笔录;3.证人张某某、孙某某、刘某某、高某某等证言;4.被害人马某某陈述;5.伤情鉴定书;6.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因土地赔偿问题与邻居发生冲突,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处警时,王某某拒不配合并对民警实施暴力行为,伤害民警身体,阻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晨红

                                     2020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电话1840193****)

2.案卷材料一宗两册共9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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