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陇南市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徽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王某,女,汉族,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6226301989********,高中文化,职业:个体业主。户籍地:甘肃省陇南市徽县,现住址:徽县**镇**小区。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19年11月26被徽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12月05日被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08月03日被徽县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2013年9月16日因殴打他人被徽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行政处罚,罚款200元。
本案由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30日移送徽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8月0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法律规定等权利义务,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证据。
经依法审查,现查明:
2019年11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与朋友王某甲(男)在徽县金源酒店五楼9506室饮酒,后两人发生争执,王某将两腿伸出飘窗外,欲跳楼,被王某甲拉住坐在飘窗沿上。当晚21时40分许,徽县金源广场“伊兰盛鼎”饭店的老板马某某从金源酒店楼下经过时看见了这一情况,她便给金源酒店的老板白某某打电话,白某某便叫上保安部的一名保安和前台服务员梁某某到酒店外院子里看,发现五楼9506客房窗台上有一女子半裸着上身想要跳楼,白某某立即叫梁某某向徽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报警,同时叫酒店保安张某某先上楼处置。约10分种后,徽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五名干警到达现场,经干警和酒店工作人员及王某甲合力将王某拉回客房内,并将情绪激动的王某由王某甲控制在床上,当干警和酒店工作人员劝说被告人时,被告人王某突然从床上挣脱又跑到窗前,因当时王某上半身仅穿了一件胸罩,民警樊某某便叫酒店服务员梁某某给王某把上衣穿上,被告人王某不从,还把梁某某朝面部打了一巴掌,腿部踏了一脚,民警樊某某便说;“你还打人哩”,王某又冲向樊某某,朝樊某某左侧耳部打了一拳,面部搧了两巴掌,后由民警将王某带到派出所醒酒。当晚被害人樊某某到徽县中医院检查,诊断为:左耳廓软组织损伤。后经法医伤情鉴定结论为:樊某某损伤未构成轻微伤。案件在侦查期间,被告人王某向被害人樊某某陪情道谦并赔偿了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樊某某向被告人出具了谅解书。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传唤证、拘留证、提请批准逮捕意见书,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害人伤情鉴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刑事和解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张某某、梁某某、王某甲、杨某某、白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樊某某陈述。
4、被告人王某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6、电子证据:执法记录仪录像、视听资料光盘等证据。
据上所述,被告人王某醉酒后无故殴打出警执法的公安民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够成妨害公务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行为系酒后所为,主观恶性较小,情节较轻,且是初犯、偶犯,酒醒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向被打的公安干警赔礼道歉,赔偿了损失,取得了谅解并出具了谅解书;根据上述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红红
检察官助理:徐和铭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起诉卷一册 。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执法记录仪监控及讯问询问光盘七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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