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一部刑诉〔2020〕25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9月25日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7年5月30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8月24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寻衅滋事,于2017年1月6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20年3月27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处以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27日由福清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酒后在福清市**街道**小区无故殴打罗某某,罗某某一方人员报警,福清市公安局巡特警大队民警周某某与辅警庄某某、刘某甲驾驶警车到场处置。民警周某某等人经表明身份并初步了解情况后,要求双方乘坐警车到派出所作进一步调查,被告人王某某拒绝上车,继续辱骂罗某某,并朝罗某某头部扇了一巴掌,辅警庄某某等人随即将王某某控制住。民警周某某再次要求被告人王某某上车,王某某仍拒绝配合,并辱骂、威胁周某某,后上前朝周某某脸部扇了一巴掌,又往周某某大腿踹了一脚。随后,被告人王某某再次被辅警庄某某、刘某甲控制住并带至福清市公安局音西派出所。其间,被告人王某某仍不断辱骂、威胁民警周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出警记录、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警官证复印件;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庄某某、刘某甲、黄某某、刘某乙、罗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5.视听资料:执法记录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文振
代理检察员:周华玲
2020年7月13日
附注: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8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名单1份。
5.光盘3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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