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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妨害公务案)_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科检一部刑诉〔2020〕Z995号 

被告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52322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镇**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07月01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11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9日9时45分至1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白色北汽绅宝**SUV汽车(车牌号为蒙G**)经过通辽市科尔沁区**大街与**路交汇处时,因无证驾驶、车辆漏检被现场执勤交警查处,王某某在出示证件过程中,启动车辆驾车逃逸。在逃逸途中,被告人王某某无视信号灯和交通规则,驾车闯卡,行为恶劣,先后撞击制式警车(车牌号为蒙G**警)、黑色大众牌帕萨特轿车(车牌号为蒙G**)、紫色马自达6轿车(车牌号为蒙G**)各一台,并撞损道路护栏三片、护栏立柱三根。

经鉴定,三台汽车被损坏价格共计人民币3774.00元。

2020年7月1日,被告人王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前科劣迹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到案经过、报案材料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通辽市科尔沁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5.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等笔录:赵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录像光盘肆张、执法记录仪光盘贰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拒绝配合交警执法,驾车强行闯卡,连续撞击三台车辆及防护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王某某二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王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志军

检察官助理:李佳慧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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