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文检公诉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31987********,汉族,大专文化,辽阳中科瑞创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路**栋**号**,现住辽宁省辽阳市文圣区**小区**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31日被辽阳市公安局文圣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文圣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与同事喝完酒后回到其住处文圣区瀚博一品小区,醉酒状态的王某某来到保安亭,与保安张某某发生争吵,张某某打电话报警。新城派出所接到报警后立即出警,民警关某某、王某甲到达现场后向王某某询问身份信息及家庭住址,王某某拒绝说出自己的身份信息,为进一步核实王某某情况,民警关某某、王某甲决定将王某某带回公安机关进一步核实身份信息。王某某上了警车后坐在警车的后排座上,在车辆行驶途中,王某某向开车民警要烟遭到拒绝后多次用脚踹车门,车辆继续行驶至新城派出所门前,民警要求王某某下车,王某某拒不下车,出警民警关某某、王某甲对其劝说过程中,王某某突然下车用左手打关某某面部,致使关某某鼻部受伤。后王某某被民警王某甲和关某某合力控制,并将其带入新城派出所。2020年2月27日,经辽阳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关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情况说明、关某某受伤照片、病志、悔过书、谅解书、随案移送清单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 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5. 辨认笔录;
6. 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洋
检察官助理:邢诗文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审前社会调查函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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