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滑检一部刑诉〔2020〕35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6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河南省安阳市滑县人,住滑县**镇西**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9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7月23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7日8时许,滑县**镇城管中队队长孙某某带队清理**镇集镇占道经营摊位时,被告人王某某对清理工作拒不配合,并与孙某某发生争吵。被告人王某某从其门市内拿出一把水果刀追砍孙某某,二人围着现场停放的车辆跑,被告人王某某未追赶上孙某某便被处警民警当场控制。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执法人员孙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作案刀具照片;2.被告人王某某户籍信息、无前科证明、非党员证明、到案经过、出警情况说明、悔过书、谅解书、执法过程情况说明、王某某家庭的证明、民警陈某某、王某某、耿某某出具的出警情况说明三份、行政执法证、中共滑县城市管理局党组文件、滑县人员编制管理通知单、滑县**镇人民政府工作证、滑县**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一份、滑县**镇城管中队出具证明一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滑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权向乡镇延伸事实方案》;3.证人悦某某、张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静
(院印)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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