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莲检一部刑诉〔2020〕72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11983********,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县,现住保定市**区**街**号楼**单元**。2020年5月31日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5日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8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被告人王某甲为以后在保定市办事方便,通过电话联系,并提供自己和其女儿王某乙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信息以一百元的价格购买假户口本一个,通过快递方式邮寄到保定市。2020年5月31日被告人王某甲在保定市莲池区红旗大街贵宾楼附近收假户口本时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巡逻民警现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伙同他人非法制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金
2020年9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现住保定市**区**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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