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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容留、介绍卖淫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普通)

认罪认罚(普通)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胶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20722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岭县**乡**村**屯,住山东省胶州市**办事处***东区**号楼**单元**户。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胶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胶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胶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中旬的一天17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容留、介绍尹某某与于某某在胶州市**办事处***东区**号楼**单元501户内卖淫嫖娼。

2、2019年8月中旬的一天19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容留、介绍尹某某与廉某某在胶州市**办事处***东区**号楼**单元501户内卖淫嫖娼。

3、2019年8月18日,被告人王某甲容留、介绍尹某某与邢某某在胶州市**办事处***东区**号楼**单元501户内卖淫嫖娼。

4、2019年8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容留尹某某与邢某某在胶州市**办事处***东区**号楼**单元501户内卖淫嫖娼。

5、2019年8月25日左右的一天傍晚,被告人王某甲容留尹某某与于某某在胶州市**办事处***东区**号楼**单元501户内卖淫嫖娼。

6、2019年8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容留、介绍王某乙与左某某在胶州市**办事处***东区**号楼**单元501户卖淫嫖娼。

7、2019年9月15日晚上,被告人王某甲容留尹某某与于某某在胶州市**办事处***东区**号楼**单元501户内卖淫嫖娼。

8、2019年9月15日左右的一天21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容留尹某某与吴某某在胶州市**办事处***东区**号楼**单元501户内卖淫嫖娼。

9、2019年9月25日中午,被告人王某甲容留尹某某与于某某在胶州市**办事处***东区**号楼**单元501户内卖淫嫖娼。

10、2019年9月底的一天下午17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容留、介绍尹某某与王某丙在胶州市**办事处***东区**号楼**单元501户内卖淫嫖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案件来源、发破案经过、租房合同、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电话查询等;

2.辨认笔录;

3.证人证言:证人那某某、尹某某、王某乙、左某某、王某丙、邢某某、于某某、廉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建议适用普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宝功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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