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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容留、介绍卖淫案)_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254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21195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庄“**”出租屋。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经我院批准被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其经营的兰州市安宁区水挂庄“**”出租屋内,多次容留付某某、韩某某、薛某某在其经营的出租屋内从事卖淫嫖娼活动,每次收取付某某、韩某某、薛某某房间费用30元。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向付某某、韩某某、薛某某介绍嫖客,在其经营的“**”出租屋内从事卖淫活动,每次卖淫后向付某某、韩某某、薛某某支付90元至100元嫖资,剩余嫖资归自己所有。王某某通过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共计非法获利一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扣押决定书、破案经过、办案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交易记录等书证;2.证人付某某、韩某某、薛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 辨认、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多次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殷  路

检察官助理:李耀星

2020年11月4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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