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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容留他人吸毒、贩卖毒品等案)(公开版)_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市检公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82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石桥市,捕前住大石桥市**镇**村。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6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18日由大石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石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两次退回补充侦查。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容留他人吸毒罪

2019年10月份至同年11月6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市金桥管理区**小区**号楼**单元**室,三次容留吸毒人员李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二、贩卖毒品罪

2019年11月14日8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市金桥管理区**小区**号楼**单元**下,向吸毒人员刘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3克;同年11月I5日9时10分,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市金桥管理区**小区**号楼**单元**下,再次向吸毒人员刘某某贩卖毒品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现场收缴白色晶体0.59克。经中国**学院**中心检测: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刘某某、李某某证言;4、被告人王某某供述;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容留他人吸毒,并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贩卖毒品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检察官助理:***

2020年4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大石桥市看守所;

2、移送卷宗5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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