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颍检检一刑诉〔2019〕5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6198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住址**镇**村松王***-*,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危险驾驶罪,经本院院批准逮捕,2019年3月19日被颍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27日13日13时许,驾驶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皖******黑色雅阁牌轿车)由江店镇出发,行至**乡**村路段处与路边停放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的交通事故,刘集乡民警到达现场发现,王某某有明显饮酒嫌疑,对其抽血检测后移交至谢桥警务中心,2019年1月28日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王某某静脉血液中含乙醇为170.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2019年3月3日江店镇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王某某与2018年9月和江某甲在其位于安徽省颍上县**镇后坝社区教堂北湖地里,王某某车上吸食毒品,从2018年9月至今,王某某容留江某甲在王某某车内采用自制吸管方式吸食毒品五、六次,其毒品来源是两人从淮南一个叫微某某的人那里购买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轿车一辆;
2.书证:户籍证明;
3、证人证言:证人江某甲、江某乙、陈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皖中天司鉴(2019)毒鉴360号等鉴定意见书;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涉嫌危险驾驶罪、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刘刚
2019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羁押颍上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宗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