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榕检刑诉〔2020〕00000003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6321984********,仡佬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榕江县,住榕江县古州**栋**单元**室,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榕江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本案由榕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7日上午,王某某购买了冰毒后返回其在榕江县**村**房**栋**单元**室住所,邀约吸毒人员林某某在其自己的房间吸食毒品冰毒,王某某、林某某两人吸食毒品后,吸毒人员吴某某也来到王某某的房间吸食冰毒,接着吸毒人员赖某某也来到王某某的房间吸食冰毒,林某某、吴某某、赖某某三人在王某某的房间吸食完冰毒后被榕江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并在王某某所居住的廉租房的房间内搜出了用于吸食毒品的工具瓶子两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查获的用于吸食毒品的工具瓶子两个;2.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检测报告;5.勘验现场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坦白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现又犯本罪,系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依法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榕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继红
2020年2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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