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二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1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住吴川市**路**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9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韦某某(另案处理)于2019年5月底向梁某某租住位于吴川市**街道**路**号的出租屋,后因韦某某没有钱继续缴纳房租,被告人王某某便向梁某某缴纳2019年7月份和8月份的租金,和韦某某合租该出租屋。在王某某和韦某某合租期间,从2019年8月底至2019年9月4日,王某某多次邀请吸毒人员黄某某到上述出租屋,和韦某某一起多次容留黄某某在该出租屋内吸食毒品冰毒和海洛因。
2019年9月4日凌晨1时许,王某某、韦某某、黄某某在该出租屋楼下被民警抓获,并当场扣押韦某某持有的疑似毒品两小包及王某某持有的疑似毒品两小包。经民警对王某某、韦某某、黄某某的尿液现场检测,吗啡、甲基安非他明结果均呈阳性。
经称重及经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王某某身上扣押的毒品净重4.89克,检出海洛因成分;从韦某某身上扣押的毒品净重0.21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及同案人的供述及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鉴定意见;7.电子数据、视听资料;8.其他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颖娴
(院印)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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