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市检公刑诉〔2019〕49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21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营口市大石桥市,住大石桥市**管理区**门**房,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6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大石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14日间,被告人王某某先后三次在大石桥市**管理区**门**房其家中容留吸毒人员杨某某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法,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
检 察 员: ***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大石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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