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尖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291977********,汉族,**文化程度,现住**市**区**村**巷(户籍所在地:**省**市**县**乡**村**号)。2019年11月15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11月23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于****年**月,在其位于**市**区**路附近的出租屋内及其所经营**店内多次容留吸毒人员郭某某共同吸食毒品“长治筋”,2019年11月15日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窦春健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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