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化检公诉刑诉〔2019〕23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化州市**街道**村**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9月21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0月23日被化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1月10日、2019年3月13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月29日、2019年4月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在其女朋友梁某某(已外出)所租住的在化州市河东**街**酒店后面的出租屋**房内居住。在2018年9月8日至2018年9月10日期间,王某某在该出租屋的**房间内,三次容留吸毒人员李某某一起吸食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抓获经过;证人证词;被告人的供述;现场检测报告书;户籍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化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荣华
2019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化州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本案六卷案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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