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榕检一部刑诉〔2020〕Z33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733197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山西省垣曲县**镇**路**号。因吸毒成瘾,于2020年1月20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容留他人吸毒嫌疑,于2020年3月9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8日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王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9年7月份至被抓获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分别于2019年7月份、10月份下旬、11月份初及2020年元旦前后的一天(具体日期记不清楚),容留吸毒人员张某某(已作行政处罚)在其位于揭阳市榕城区**办事处**村*街一管桩厂房宿舍西*房以“溜冰”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共四次。2020年1月20日,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民警在王某某的宿舍内扣押到吸毒工具“冰壶”一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吸毒工具“冰壶”一个;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搜查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户籍证明、其他证明材料;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赵某某、陈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毒品管制法规,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邱旭群

检察官助理:林丹璇

(院印)

2020年6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在揭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