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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35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724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暂住宁江区**小区(户籍所在地:扶余市**乡**村**屯)。曾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6月9日被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行政拘留13日罚款1500元。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4日由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继续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6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伙同曹某(在逃)租用宁江区一品江城博润公馆404房间,为董某某、冯某某、隋某某等人吸食毒品泰勒宁(氨酚羟考酮)提供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冯某某、隋某某、董某某、张某某、孙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自愿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传微

检察官助理:张尧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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