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公诉刑诉〔2017〕42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38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城市**街**号**,住所地海城市**路**号楼**单元**层**号,因容留他人吸毒嫌疑,于2017年3月18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3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海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期间,在其租住的海城市**路**号楼**层**号房屋内,先后九次容留王某乙、王某丙、“郑某某”等人吸食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情况说明、
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王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龙欣慧
检 察 员: 徐剑利
2017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海城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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