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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雨检二部刑诉〔2020〕25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02198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住湘潭市岳塘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25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份至10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多次在其位于湘潭市雨湖区**村原市柴油机厂综合楼502号的住处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9月中旬的一天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上述住处容留吸毒人员谢某某、毛某某以“烫吸”方式吸食冰毒和麻古的混合物。

2.2020年9月的一天21时许,距前次容留他人吸毒约四天后,被告人王某某又在上述住处容留吸毒人员谢某某、毛某某以“烫吸”方式吸食冰毒和麻古的混合物。

3.2020年9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某又在上述住处容留吸毒人员谢某某、毛某某以“烫吸”方式吸食冰毒和麻古的混合物。

4.2020年10月2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又在上述住处容留吸毒人员谢某某、毛某某以“烫吸”方式吸食冰毒和麻古的混合物。

2020年11月24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其位于湘潭市岳塘区**路**号宏泰中央名都A栋一单元804号的住处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雪莲

检察官助理:魏可心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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