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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20〕46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1198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瓦房店市,住瓦房店市**镇**村**屯**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7月9日被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4月2日被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9月20日被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6年3月1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王某某分别于2019年5月4日、2019年6月6日、2019年7月22日先后三次容留刁某某在瓦房店市**镇**村**屯**号王某某的家中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情况说明 、前科查询证明、指认现场照片等;2.证人证言:证人刁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毛妮

检察官助理:郭佳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瓦房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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