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营鲅检公诉刑诉〔2020〕28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11990********,汉族,初中文化,现住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楼**楼**(户籍地:辽宁省瓦房店市),无业。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12日被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8月17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1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内,容留马某某吸食毒品;
2.2020年7月8日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鲅鱼圈区**楼**单元**室其家中,容留马某某、薛某某吸食毒品;
3.2020年7月8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鲅鱼圈区**楼**单元**室其家中,容留马某某、薛某某吸食毒品;
4.2020年7月10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鲅鱼圈区**楼**单元**室其家中,容留马某某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马某某、薛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