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临检公诉刑诉〔2017〕12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1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西安市灞桥区**村**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2月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经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3月10日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10月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某在西安市灞桥区高寨村自己家中开设的麻将馆内,容留俞某某与其共同吸食毒品。
2、2016年10月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某在西安市灞桥区高寨村自己家中开设的麻将馆内,容留俞某某、丁某某与其共同吸食毒品。
3、2016年11月上旬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某在西安市灞桥区高寨村自己家中开设的麻将馆内,容留俞某某、丁某某、冯某某与其共同吸食毒品。
4、2016年11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西安市灞桥区高寨村自己家中开设的麻将馆内,容留俞某某、董某某、冯某某三人吸食毒品。2016年12月2日,公安民警抓获吸毒人员丁某某,在丁某某的带领下,在王成家中开设的麻将馆内将准备吸毒的俞某某、冯某某、董某某抓获。2017年1月24日公安机关在郑州火车站将王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抓获经过;
被告人供述;
证人证言;
辨认笔录;
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
行政处罚决定书;
户籍证明等其他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法制,多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婧
2017年5月2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临潼区看守所。
2、案卷两册、照片说明一册、光盘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