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公诉刑诉〔2020〕Z46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3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号楼**单元**号,住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里**号楼**单元**室。2019年12月9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3日经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未央分局执行逮捕。2016年12月2日,被告人王某某因盗窃罪被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本案由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与吸毒人员张某某系朋友关系,在收取张某某500元毒资后,被告人王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购买毒品,于2019年11月9日、11日,两人在西安市灞桥区十里铺米家崖小区10号楼1单元1705室被告人王某某租住的廉租房内,使用自制冰壶采用烫吸方式吸食毒品;11月14日, 张某某携带毒品(冰毒)来到被告人王某某家中,二人再次使用自制冰壶采用烫吸方式进行吸食。经现场毒品检测,被告人王某某、吸毒人员张某某的尿检结果均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2.户籍信息及前科记录;3.证人证言;4.辨认笔录及照片;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提取笔录及扣押清单;7.吸毒成瘾认定书及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承民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未央区看守所。
2.案卷贰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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