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张江刑诉〔2020〕8493号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甲,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22199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春秋××员工,户籍在江苏省沛县**镇**楼**组**号,暂住上海市青浦区**路**弄**号**室。2020年9月3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于2020年10月21日指定本院管辖。被告人王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某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其位于上海市青浦区**路**弄**号**室的暂住处,容留吸毒人员罗某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
2020年4月15日、6月9日、9月1日,被告人王某某分别在上海市青浦区**路**号如家酒店****房、上海市闵行区沪青平公路**号仟屿S酒店(挂牌速8酒店)****房、上海市长宁区****路****号虹桥机场候机楼内华港雅阁****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罗某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
2020年9月2日,被告人王某某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查获,到案后主动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公安机关调取的上海身份证离店登记信息表、房屋租赁合同证实,被告人王某某自2019年1月租赁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路**弄**号**室(B房间)以及自2020年4月至9月间,先后入住上海市不同酒店的事实。
2.证人罗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先后多次在被告人王某某暂住处及该王开设的酒店房间内,吸食冰毒的事实。
3.行政处罚决定书、尿检单证实,被告人王某某及证人罗某某均系吸毒人员且二人因吸毒行为被行政处罚的事实。
4.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王某某的身份情况。
5.公安机关案发经过表格证实,本案的案发以及被告人王某某的到案经过。
6.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辨认照片证实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主要犯罪事实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先后四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主动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昱东
检察官助理:向倩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第三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独任制)》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式二份。
5.相关法律条文。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
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件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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