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自己位于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新建大道凤凰山社区的出租屋内,容留熊某某、汪某某、陈某某三人采用打板烫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麻古和冰毒。经现场检测,王某某、熊某某、汪某某、陈某某四人的检测结果均呈甲基苯丙胺类阳性。
被告人王某某2019年11月17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相关书证;
2.证人熊某某、汪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提供场所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涂晓扬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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