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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493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122198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南昌市东湖区**村**城镇**号附**号,现住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凤凰山社区出租屋。2016年5月16日因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行政拘留;2016年12月12日因吸毒被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17年因吸毒被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17年因吸毒被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19年11月18日该人因为吸食毒品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11月26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决定监视居住。2020年1月16日经我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自己位于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新建大道凤凰山社区的出租屋内,容留熊某某、汪某某、陈某某三人采用打板烫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麻古和冰毒。经现场检测,王某某、熊某某、汪某某、陈某某四人的检测结果均呈甲基苯丙胺类阳性。

被告人王某某2019年11月17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相关书证;

2.证人熊某某、汪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提供场所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涂晓扬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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