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478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21986********,汉族,出生地安徽省五河县,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镇**村**村**号。2010年12月因非法拘禁罪被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20年6月19日因吸食毒品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十四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4月29日,被告人王某甲在合肥市瑶海区**城广场的***房间,容留并与吸毒人员王某乙、谢某某一起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2)2018年7月22日,被告人王某甲通过支付宝“小猪短租”平台在合肥市庐阳区**广场**座**室内租用的公寓,容留并与吸毒人员王某乙一起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3)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王某甲在租住的合肥市包河区**路和**路附近的***楼***室,容留并与吸毒人员王某乙一起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4)2020年6月17日,被告人王某甲在其租住的合肥市庐阳区**村**幢**室,容留并与吸毒人员王某乙一起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住宿登记、户籍信息、归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尿样检测报告书;2、证人王某乙、谢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检查笔录、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5、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提供场所,多次容留并与他人共同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雪芳
2020年11月25日
附:1、被告人王某甲(联系电话1386668****)现监视居住;
2、案卷贰册、补充材料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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