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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什检刑检刑诉〔2019〕107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82198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什邡市**镇**村**组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7月29日被什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什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3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什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什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3月至5月期间,先后四次提供场所,容留吸毒人员白某某、陈某某,在位于什邡市**小区**栋**单元**号的被告人家中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具体情况如下:

1.2019年3月份的一天下午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其家中容留吸毒人员白某某、陈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2019年3月31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其家中容留吸毒人员白某某、陈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3.2019年4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在其家中容留吸毒人员白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4.2019年5月中旬的一天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其家中容留吸毒人员白某某、陈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019年7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某某主动到什邡市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两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至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什邡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跃平

2019年12月26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宗2册。

3.补充书证8页。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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