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6231981********,汉族,职高,系四川**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住武胜县**镇**大道**号**栋**单元**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7日14时许,在武胜县街子镇银钢厂被告人王某某的宿舍里,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共同吸食完毒品后,被告人王某某又与彭某某、一名不认识的人(未到案)共同吸食毒品冰毒。
2.2019年9月20日20时左右,在武胜县街子镇银钢厂被告人王某某宿舍里,被告人王某某、徐某某、杨某某共同吸食毒品冰毒,同时毛某某也在该宿舍内吸食毒品冰毒。
3.2019年9月29日10时左右,在武胜县街子镇银钢厂被告人王某某的宿舍里,被告人王某某与陈某某共同吸食毒品冰毒,同时毛某某也在该宿舍内吸食毒品冰毒。
另查明:2019年9月30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交代了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2019年10月1日,武胜县公安局决定对王某某吸毒的行为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10月7日,武胜县公安局决定对王某某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自2019年10月7日至2021年10月7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四个月拘役至七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爱平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在武胜县强制隔离戒毒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补充材料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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