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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公诉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肥东县**乡**村**组,现住肥东县**城**栋**室王某某因吸毒于2015年3月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行政拘留12日、同年11月16日被肥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2日、2018年2月4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行政拘留13日、2019年12月14日被肥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4日。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18日被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6日被肥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七八月份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其位于店埠镇烟草专卖局对面的出租房内容留赵某某吸食冰毒一次,容留张某某吸食冰毒三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查询证明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张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 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梁丽萍

检察官助理:王婷婷

2020  年 4 月 1 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被羁押在肥东县看守所。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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