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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栖检部一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6199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栖霞市**镇**村**号,现住址:住烟台市芝罘区**街道西里工业园**宿舍。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栖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栖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7月至2016年冬天,被告人王某某先后在其位于栖霞市**镇**村的家中、栖霞市桃村镇柏霖酒店房间内、烟台市福山区银河小区的租住房内、烟台市芝罘区银座佳驿酒店房间内,容留高某某、高某某、范某某、于某某、王某某吸食冰毒共十一次,其中一次容留三人一起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栖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红军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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