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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山西省右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右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右检二部刑诉〔2021〕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231980********,汉族,小学,厨师,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右玉县,住右玉县**镇**路附近。2020年10月23日因吸毒被右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 被右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5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右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右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右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2日,右玉县公安局民警在在右玉县新城镇后河西街附近发现董某某、柴某某二人形迹可疑,有吸毒嫌疑,遂将该二人传唤回右玉县公安局询问调查。同日,根据董某某、柴某某供述,民警在位于**街附近的王某某家中将吸毒人员王某某、李某某、赵某某抓获。该五人均供述吸食毒品忽悠悠,经对五人进行现场尿样检测,检测结果均呈安眠酮阳性。另查明,王某某多次在其位于右玉县**镇**街租住的房屋内容留董某某、柴某某、李某某、赵某某吸食毒品忽悠悠、安纳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多次容留他人、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右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志刚

2021年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朔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涉案物品随案移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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