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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80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2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雷州市**镇**村**号**房。2009年4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9年9月9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23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刑事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吸毒人员陈某某、纪某某为获得吸食的毒品,遂通过微信转账等方式,向被告人王某某提供购毒资金,由被告人王某某外出购买毒品海洛因供三人一起吸食。被告人王某某买回毒品海洛因后,在其经营的位于广东省广州市**区**街**路**号的“**”店内与吸毒人员陈某某、纪某某共同采用“追龙”的方式(将海洛因放在锡纸上烤后再吸食其烟雾)吸食毒品。采用上述方式,被告人王某某分别在2020年5月18日、19日、21日在其经营的位于广州市**区**街**路**号的“**”店内容留陈某某、纪某某吸食毒品海洛因。

2020年5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外出购买毒品回到其经营的“**”店内,准备与吸毒人员陈某某、纪某某再次吸食毒品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缴获被告人王某某扔在店铺地下的毒品一小包(净重0.42克,经鉴定,含有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2.证人陈某某、纪某某等人的证言;3.辨认笔录;4、微信聊天转账记录截图等书证;5.鉴定意见;6.受立破案登记表决定书、破案报告、抓获经过、户籍材料等;7.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晟明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3册,光盘6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共3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表》各1份。

6.作案工具手机、涉案毒品等(详见扣押物品清单),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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