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二部刑诉〔2020〕629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5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成都市新都区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新都区**镇**组,现住成都市新都区**镇**栋**单元**号。2020年7月22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8日本院以其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12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在其位于成都市新都区**镇**区**栋**单元**号的租住房内,容留违法人员罗某某等人以烤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2020年7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在其位于上述地址的租住房内,容留违法人员刘某甲、刘某乙以烤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3.2020年7月19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在其位于上述地址的租住房内,容留违法人员罗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020年7月20日,民警在新都区木兰镇长林小区附近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并从王某某租房内查获吸毒工具一个。经鉴定,从吸毒工具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照片、现场勘查笔录、检测报告、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被告人王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丽娟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壹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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