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2199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住武胜县**镇**村**组**号,农村居民。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7月8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武胜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3日晚上,在四川省武胜县王某某暂住的房间内,王某某与廖某某、唐某某、谢某某等人一起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麻古混合物。
另查明:2019年7月8日,武胜县公安局飞龙派出所在武胜县**内将王某某抓获归案。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等笔录;电子数据;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提供吸毒场所供他人吸毒,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以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斌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审在武胜县**镇**村**组**号家中,联系电话:1534828****、18884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0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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