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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一部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8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云县,住灌云县**镇**村**庄**号。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3月29日被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因吸毒于2010年5月被通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还因吸毒于2018年6月28日被灌云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社区戒毒三年;再因吸毒于2020年3月25日被灌云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二千元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夏天,在灌云县**镇**村204国道路边工地的宿舍内,被告人王某某三次容留何某某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报告等书证;

2.证人何某某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飚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5152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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