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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一部刑诉〔2020〕286号

               

被告人王某某,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1198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响水县**镇,住灌南县**镇**村**组。被告人王某某曾因吸毒于2010 年11 月19 日被响水县公安局罚款伍百元;因吸毒于2011 年8 月16 日被响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千元;因吸毒于2019 年11月7 日被灌南县公安局罚款五百元;因吸毒于2020 年5 月24日被灌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一千五百元,同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现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灌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11月20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上旬某日晚,被告人王某某在灌南县田楼镇灌河大桥西沂河大堆上其驾驶的别克轿车内(车牌为苏G6****)容留朱某某、徐某某、周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2.2020年3月中旬某日晚,被告人王某某在灌南县田楼镇产业大道污水处理厂门前其驾驶的别克轿车内(车牌为苏G6****)容留陶某某、周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3.2020年3月下旬某日晚,被告人王某某在灌南县新安镇城东查爆站西100米处厂房门前其驾驶的别克轿车内(车牌为苏G6****)容留朱某某、周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4.2020年4月20日左右的某日夜,被告人王某某在响水县**大桥下**公寓**楼家中杂物间容留周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5.2020年4月21日左右某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在响水县**大桥下**公寓**楼家中杂货间容留周某某、陶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6.2020年5月22日晚,被告人王某某在响水县**大桥下**公寓**楼家中杂货间容留周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2020年5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吸毒被公安机关抓获,其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事实。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多次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因吸毒被查处,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容留他人吸毒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季祥东

检察官助理:左姗姗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监视居住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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