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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开检刑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王某某,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04198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小区**幢**单元**室。被告人王某某曾因赌博,于2012年8月20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猴嘴派出所罚款500元;又因吸毒,于2019年11月29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行政拘留12日并处罚款1900元。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25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8日至28日间,被告人王某某在其位于连云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住房中三次容留高某某、张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分述如下:

1.2019年11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其位于连云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住房中容留高某某、张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2019年11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其位于连云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住房中容留高某某、张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3.2019年11月28日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其位于连云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住房中容留高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019年11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吸毒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洪门派出所民警查获。到案后,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其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案件查破经过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高某某、张某某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协助抓捕其他被告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是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合全案,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武洋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电话13338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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