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高检一部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8199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村,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高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7日被高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高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4日被高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高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份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某在其白色长安之星面包车上容留吴某某、张某某、张某甲吸食冰毒。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其车内容留多人吸食冰毒,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若周
检察官助理:葛丹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高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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