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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一部刑诉〔2021〕Z3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30197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住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小区**号楼**3单元**室。因犯强奸罪,于1994年11月8日被黄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15日被黄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1月23日被黄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黄骅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缉毒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1月14日17时左右,被告人王某某在黄骅市**小区**号楼**单元**室最西面的卧室内容留安某某吸食冰毒;

2.2020年11月11日15时左右,被告人王某某在黄骅市**小区**号楼**单元**室最西面的卧室内容留杜某某吸食冰毒;

3.2020年11月4日15时左右,被告人王某某在黄骅市**小区**号楼**单元**室最西面的卧室内容留安某某吸食冰毒;

4.2020年10月29日15时左右,被告人王某某在黄骅市**小区**号楼**单元**室最西面的卧室内容留安某某、刘某某吸食冰毒;

5.2020年10月29日21时左右,被告人王某某在黄骅市**小区**号楼**单元**室最西面的卧室内容留刘某某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破案报告、扣押物品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支付宝扫码转账记录、微信转账记录、证明、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2.证人刘某某、杜某某、安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搜查、提取、扣押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图、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闫文成

        张德锋

2021年1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黄骅市看守所;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4.《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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